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訊達國際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78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