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25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進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零捌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