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特米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柚季(原名林裕喜、林永麒)
訴訟代理人 林婇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詠晴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