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則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