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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陳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7,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97,100元,故訴訟費用中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