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43號
原 告 李慶雲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李慶鳳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李慶玲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律師
原 告 李慶霈即李羅秀璧之繼承人
被 告 羅煥城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被 告 世豪遊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複 代理 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慶霈為原告李羅秀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羅秀璧於民國113年9月1日死亡,其子女李慶雲、李慶霈、李慶鳳、李慶玲為其繼承人。惟李慶霈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李慶霈承受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