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9,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同時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