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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
原      告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英庄

被      告  董國正
訴訟代理人  許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