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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
原 告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英庄
被 告 董國正
訴訟代理人 許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