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1號
原      告  星購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李景雯  
被      告  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