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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堃瑞生活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書嫺 
人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並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