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謝政助
訴 訟代理 人 劉亞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黃瑞鑾、被告高端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