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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4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