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翁鈺智
被 告 周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以該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51號裁定移送前來。然查,被告係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後未為入境乙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見限閱卷),是本件應重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移轉管轄裁定為國外民事公示送達予被告。是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