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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849號
原      告  臺北市明倫非營利幼兒園

            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張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日宣判。因就原告之當事人能力等事項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