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261號
原 告 楊宜霖
王明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鑫國際有限公司、張家瑞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