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建彰
何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貞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112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