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勝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1,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如上訴人之真意為一部上訴,則於補正上訴聲明後,自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