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賴錫湖
被 告 楊巧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