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64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順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春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慧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9月11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