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78號
原 告 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錚
訴訟代理人 陳民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義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又原告起訴狀請求室內設計施工工程費用,未提出相關書面契約、報價單等證據資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兩造間之書面契約、報價單等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