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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
原      告  劉生財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熊全迪律師
            馮基源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34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卷第11頁)。嗣於113年8月1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1,800元,及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卷第16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107年、108年間與被告簽立如附表所示14份龍巖圓融生前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於112年12月11日終止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被告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扣除費用返還價款988,300元。詎系爭契約中編號YF16922、YF16923、YF16925、YF16926、YF16927、YF16928、YF16929、YF30115、YF30116等9份契約,因不需繳付尾款76,000元,屬契約總價204,000元之契約,被告就每份契約僅得扣除40,800元(計算式:204,000×20%=40,800);編號YF20525、YF20526、YF20527、YF20528、YF20529等5份契約,因不需繳付尾款55,000元,屬契約總價225,000元之契約,被告就每份契約僅得扣除45,000元(計算式:225,000×20%=45,000),但被告於系爭契約均扣除56,000元後返還價款,致每份契約短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191,800元。爰依系爭契約第21條契約之終止與退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1,800元,及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本件原告曾向被告以全額繳清方式購買12份板橋會館豎靈室使用憑證,並於107年、108年間陸續以分期繳付方式向被告購買系爭契約,嗣原告於112年12月11日尚未繳清系爭契約價款時,即終止系爭契約與其所購買之12份板橋會館豎靈室使用憑證。就原告所購買之12份板橋會館豎靈室使用憑證,被告未扣任何費用,全額退還總價款101,000元;就系爭契約部分,其契約總價依系爭契約附件1為280,000元,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規定,扣除各契約約定總價款之20%(即56,000元)合計784,000元,退還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988,300元,是被告並無漏未退款之情。再者,原告所稱不需繳付尾款,係指一次付清全部款項,並於簽約時起算180日後聲請使用,但本件原告是分期付款且尚未繳清,故條件未成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兩造前於107年12月至000年0月間簽訂圓融生前契約14份(即系爭契約),契約編號如附表所示,各契約約定總價款均為280,000元,其中編號1至7、13、14共9份契約(下合稱甲契約),約定簽約金為204,000元,尾款76,000元,編號8至12共5份契約(下合稱乙契約),則約定簽約金為225,000元,尾款55,000元,系爭契約簽約金均採分期付款方式,原告已繳款項如附表之已繳價款欄所載合計1,772,300元,且均未申請使用系爭契約服務,並於112年12月11日終止系爭契約,被告於扣除各契約約定總價款之20%(即56,000元)合計784,000元(計算式:56,000×14=784,000)後,退還原告如附表之退款金額欄所示合計988,300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契約終止/解除聲明書、退款試算表影本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本件原告主張其於終止系爭契約後,因依系爭契約附件一承購書第2條之約定,原告於簽約日起算180日後未申請使用,無須再付任何尾款,即甲契約9份、乙契約5份不須再各付尾款76,000元、55,000元,而分屬契約總價204,000元、225,000元之契約,被告僅能就甲契約、乙契約之每份契約各扣除40,800元、45,000元,但被告竟於每份契約均扣除56,000元,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21條、民法第179條規定退還差額總額191,800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然查,系爭契約第21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簽訂逾14日,無論甲方(即原告)採現金一次付清或採分期付款,甲方要求終止契約時,乙方(即被告)應於契約終止日起30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價金扣除契約總價款百分之20(金額如附件一所示)後之餘額。但乙方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而系爭契約附件一承購書之第2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總價款為280,00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甲方先行支付簽約金204,000元(註:簽約金於甲契約部分為204,000元、乙契約部分為225,000元),並於申請使用時以現金一次付清應付尾款76,000元(註:尾款於乙契約部分為55,000元)。若甲方於簽約日起算180日以後始申請使用者,則應付尾款為零;於第3條、第4條則就契約總價款百分之20,均標示為即56,000元,有系爭契約可稽(卷第30-32、74頁),即就契約總價款為280,000元、總價款百分之20為56,000元,均已明定,且就自簽約日起算超過180日始申請使用服務之契約,約定應付尾款為0元,即契約文字已明定應付尾款為0元之條件為簽約日起算180日以後且申請使用者,而本件原告並無申請使用契約所訂之服務,而係終止系爭契約,縱然自簽約日後已逾180日,核諸系爭契約及附件一之約定,自不符上開契約明文所訂應付尾款為0元之條件,是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總價款應分別以204,000元、225,000元計算,有悖於系爭契約之總價款280,000元之約定,難認有據。被告抗辯其係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扣除總價款之百分之20即共784,000元後,返還原告已繳價款共988,300元,應屬有據,堪值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1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第2項後段、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繳價款191,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編號
契約編號
契約記載之總價款
簽約金
原告已繳價款
被告退款金額
原告主張被告可扣除金額
原告主張被告應再退款金額
尾款
1
YF16922
280,000元
204,000元
130,900元
74,900元
40,800元
15,200元
 76,000元
2
YF16923
280,000元
同上
130,900元
74,900元
40,800元
15,200元
3
YF16925
280,000元
同上
130,900元
74,900元
40,800元
15,200元
4
YF16926
280,000元
同上
130,900元
74,900元
40,800元
15,200元
5
YF16927
280,000元
同上
130,900元
74,900元
40,800元
15,200元
6
YF16928
280,000元
同上
132,600元
76,600元
40,800元
15,200元
7
YF16929
280,000元
同上
132,600元
76,600元
40,800元
15,200元
8
YF20525
280,000元
225,000元
127,560元
71,560元
45,000元
11,000元
 55,000元
9
YF20526
280,000元
同上
127,560元
71,560元
45,000元
11,000元
10
YF20527
280,000元
同上
125,530元
69,530元
45,000元
11,000元
11
YF20528
280,000元
同上
125,530元
69,530元
45,000元
11,000元
12
YF20529
280,000元
同上
125,530元
69,530元
45,000元
11,000元
13
YF30115
280,000元
204,000元
111,390元
55,390元
40,800元
15,200元
 76,000元
14
YF30116
280,000元
同上
109,500元
53,500元
40,800元
15,200元

合計


1,772,300元
988,300元

19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