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4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191,800元。
㈡利息:2,699元(計算式:113年1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1日止共103日。本金191,800元×(103/366)×年息5%=2,69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94,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