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興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逸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