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56號
原 告 盈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端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律師
被 告 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翰律師
黃萱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暨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