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08號
原 告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珮雯、陳永泰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992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