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澄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