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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78號
原      告  大直風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東明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惠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被      告  陳敏德
            李正斌

            陳添桂
            吳愛卿
            郭文山
            林英俊
            賀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