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17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體育總會、葉林傳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金額為37,4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扣除前繳裁判費1,220元,尚欠裁判費780元(計算式:0000-0000=7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