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黃耀德
楊家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