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3號
原 告 福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 告 李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