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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3號
原      告  福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宋柏賢 
被      告  李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