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松延洋介
訴 訟代理 人 陳羽涵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明雄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複 代 理 人 吳俊諺
被 告 林明雄
訴 訟代理 人 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如附表更正前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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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3 樓之2 兼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 | |
|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2 法 定代理 人 林明雄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複 代 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被 告 林明雄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2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 訴 訟代理 人 吳俊諺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