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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