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4日由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