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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陳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6日9時32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