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42號
原 告 奇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永煌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戚慧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戚慧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60元(計算式:0000-000=22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