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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5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相尹  
            陳芯渝  

被      告  朱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