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75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相尹
陳芯渝
被 告 朱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