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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9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曹佑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