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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賽席爾商明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南宏  
原      告  賽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另案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