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賽席爾商明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南宏
原 告 賽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另案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