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9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姵晨
被 告 施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再複查得被告送達時未實際住於戶籍地址而已於民國000年0月間出境,因程序尚有未合,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上午9時5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國外送達居所或知悉其國內可得送達代收之家人,應儘速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