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3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被      告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茶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國113年11月28日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編號
原記載處
應更正部分
原裁定更正後
1
當事人欄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荼餐廳
李玉庭即恰吉燒臘茶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