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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3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蓁(原名陳慈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對被告陳彥蓁(原名陳慈慧)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惟被告已於102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且不得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