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硯凱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921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200元後,尚應補繳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