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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林柏諺(原名林逸昕)即樂亭麵食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林柏諺(原名林逸昕)即樂麵食小吃店」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諺(原名林逸昕)即樂亭麵食小吃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