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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5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林義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約定:「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