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700號
原 告 燦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