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798號
原 告 許榮唐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6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6萬5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