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紅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1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