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選娛樂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卉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志峰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