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06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黃琬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沛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收受判決正本,主文判決聲請人取得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8,535元之判決,然於113年10月11日開庭時,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並未捨棄本案轉呆日次日至本件起訴日止利息8,598元,然就8,598元訴訟標的卻漏未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將本件請求金額減縮為128,535元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