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1,3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6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7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10,000,000元。
㈡利息:21,370元(計算式:113年5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30日止共13日。本金10,000,000元×(13/365)×年息6%=21,36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0,021,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