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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利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